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在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负责,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各地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地的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维护、管理、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管理,考籍档案管理、转考、免考、毕业审定、电子注册、学历证书办理及颁发、考籍信息查证、前置学历复查、注册信息更正、基本信息修改等。
第二章 考籍档案管理
第四条 考籍档案管理工作按课程与专业相结合的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生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转、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参加自学考试一门课程的统考后即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情况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成绩、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等。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
第五条 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考生在省内转考、跨专业报考、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2003年后报考的考生一人只能有一个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 非考籍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的,须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考籍信息安全。
第三章 成绩信息管理
第七条 考试成绩管理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成绩信息主要包括考试课程、成绩(或课程考试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考试计划规定的笔试、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免考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合格时间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等。
第八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以适当方式向考生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当次成绩信息,不再颁发《课程合格证》。考生如需办理自学考试成绩证明的可提供相应材料申请。
第九条 考生网上申请办理或到省级教育考试服务大厅现场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成绩证明。流程如下:
一、考生提交准考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接受办理申请时间为工作日,材料齐全申请受理四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办理。根据考生要求快递到付邮寄或考生在办理现场服务大厅领取。
三、考生网上办理是通过网络邮箱提交申请。将所需材料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发送至 hnzk@heao.gov.cn。邮件题目为: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如需快递到付邮寄,可在邮件内写清收件人、联系电话、寄送地址。
第十条 考生如对考籍档案中已有成绩信息确实需要取消的,在报名期间须向考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进行审批。审批登记手续保存期应不少于30年。
第十一条 考生在同一时间内既报名参加考试又申请课程免考的,两项成绩均合格的,计算机将自动认定笔试成绩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论文的报名、考试由主考学校负责。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由主考学校按相关规定报送省级考试机构入考生考籍库。
第四章 转 考
第十三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考。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
考生申请省际转考每年集中受理,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转往外省的办理
一、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提交转出申请。自考报名前3天为网上申请办理转出时间,办理时间1天。
二、转出考生应准确填写转入省(市)名称和转入省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姓名、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如因个人信息不一致导致转考到外省不成功,转入省将考生考籍电子档案退回,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在下次自学考试报名前恢复我省考籍。
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考生申请,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平台”。
四、转出要求
(一)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三)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试机构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四)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证书课程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五)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六)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七)在籍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含考生照片)不完整不得转出。
五、考生转出外省申请提交成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通过输入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查询转出结果,考籍状态为暂停。
六、考生申请转出提交成功的,若想撤销本次转出,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在当次申请办理转考时间内到所在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撤销申请,进行转出恢复。
七、考生转出外省成功后,本省考籍将注销。若考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重新回我省参加考试,且未在外省参加考试的,应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到原考籍所在地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恢复河南考籍,并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外省考生恢复考籍申请表》(附件一)。
八、考生网上办理转出外省不再收费。
第十五条 外省转入办理
一、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从“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二、转入电子档案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外省转入考生的基本信息(河南准考证号、转出省准考证号、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我省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信息进行比对,无误后将自动合并成绩。
三、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不需要现场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四、外省转入的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输入外省准考证号和转出省名称可查询转入信息,查询是否转入成功,核对转入信息是否准确。
五、外省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五门,本科不少四门的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六、外省转入课程我省未开考的成绩将不予接收。
七、外省转入的考生如基本信息比对不一致的不能进行考籍成绩合并。经考生本人再次向转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对有关信息再次核对无误后可进行成绩合并。
八、考生外省转入不再收费。
第十六条 省内转考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到转出地级招生考试机构现场申请办理,不需要到转入地办理任何手续。省内转考时间与转出外省时间一致。
第五章 免 考
第十七条 考生已取得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研究生学历或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考生取得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NCRE)可申请免考相应课程。
免考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上、下半年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全部实行网上办理。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免考申请提交材料:
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课程免考,须同时提供三种电子图片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和学籍表原件或复印件(学籍表复印件由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经办人签名、留办公电话),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二、考生持取得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NCRE)须上传证书原件图片。
若非学历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必须标注证书获得省份。
三、考生免考申请上传的材料必须是扫描图片格式,文件类型为JPG。文件大小以申请网页提示为准。
第十九条 用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考的课程
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参加我省自学考试专科各专业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课程,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我省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课程,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0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等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012)”和“英语(二)(00015)”等课程;日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00840)”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00420)” 和“物理(工)(实践)(00421)”;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04729)”课程等。
四、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我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年下半年)的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外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相应课程,需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申请。
五、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考试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第二十条 用非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考课程
一、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00015)”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课程。
二、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课程。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
四、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中级和高级证书者,可按75分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
第二十一条 免考审核
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网上提交免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免考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地级招生考试机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考生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审核结果及免考材料归档备查。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二条 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免考结果。免考未通过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去申请地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现场须重新提交免考材料。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对现场申请免考复核考生提交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后,提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复审。考生可再次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免考课程成绩随当次考试成绩归入考籍库。
第二十四条 我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下半年的)的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不需要网上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当次报考的新考生和无照片信息的考生不能申请免考。
第二十六条 考生申请实践性环节课程免考的,须持有关材料到主考学校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有恶意申请、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将做延期毕业处理,对伪造、涂改、上传虚假材料骗取免考资格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取消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五、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六、申请自学考试专升本(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申请及审定
一、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提交毕业申请材料。
二、各地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提交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考生申请毕业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准毕业生库下发主考学校进行有关内容的审核。主考学校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考生注明原因上报省招办,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主考学校意见驳回考生申请。主考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注册后不再接受驳回。
对因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调整专业计划、变更主考学校的情况,考生已取得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其他专门技能等课程成绩有效;开考专业主考学校变更的毕业论文(设计)课程成绩一年内有效。
四、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毕业生材料和数据最终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考院校各留存一份;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一份,省考委、主考院校分别在此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考生自行存入个人档案;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内芯)一份,省考委、主考院校分别在证书相应位置处盖章。
五、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请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在下一次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毕业时间以办理毕业手续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考委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毕业生考籍档案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
第三十一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统一标注为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一、毕业证明书办理流程:
(一)考生根据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提供以下相应的材料、填写《毕业证明书申请表》网上申请办理或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2004年之前毕业的考生所需提供材料:
(1)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或原毕业证书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两寸免冠照片一张。
2.2004年(含2004年)之后毕业的考生所需提供材料:
(1)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或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接受办理申请时间为工作日,材料齐全申请受理四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办理。根据考生要求快递到付邮寄或考生在办理现场服务大厅领取。
(三)考生网上申请办理是通过网络邮箱提交申请。将所需材料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发送至hnzk@heao.gov.cn。邮件题目为:姓名+毕业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如需快递到付邮寄,可在邮件内写清收件人、联系电话、寄送地址。
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流程:
(一)考生根据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提供以下相应的材料,网上申请办理或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2004年之前毕业的考生所需提供材料: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申领地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主考院校复印的毕业生名册。
2、2004年(含2004年)之后毕业的考生所需提供材料:
(1)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接受办理申请时间为工作日,材料齐全申请受理四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办理。根据考生要求快递到付邮寄或考生在办理现场服务大厅领取。
(三)考生网上申请办理是通过网络邮箱提交申请。将所需材料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发送至hnzk@heao.gov.cn。邮件题目为:姓名+毕业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如需快递到付邮寄,可在邮件内写清收件人、联系电话、寄送地址。
第三十三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上报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前置学历复查
第三十五条 考生获得具有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姓名或身份证号与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上不一致,造成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无法在学信网查询到,可提出前置学历复查申请
第三十六条 前置学历复查申请每年集中受理,考生在上、下半年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期间提交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前置学历复查申请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向考籍所在地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置学历信息复查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专科(或以上)学历注册信息中姓名是曾用名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生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置学历信息复查申请表》;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60天内)制式户籍证明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需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二、专科(或以上)学历注册信息中将姓名、身份证号录入错误的,考生可向发证单位申请勘误。考生在学信网上查询到信息无误后方可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生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置学历信息复查申请表》。
三、获得专科(或以上)学历之后,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之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生专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01年6月以前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毕业生除外)原件;
(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置学历信息复查申请表》;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60天内)制式双身份证号同属一人的户籍证明原件。
第三十八条 各地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提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完全一致后,将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经审核人签字后与其他原始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考生)凡在前置学历复查申请中,有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取消已取得的相应资格,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注册信息更正
第四十条 考生由于毕业当年未及时将一代身份证修改替换为二代身份证,造成毕业证书注册身份证号自动将最后一位升位为识别码“0”,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号最后一位不符的;办理毕业证书时使用其他证件注册的;当年因技术原因无法录入、录入错误的。造成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无法在学信网查询到,可提出注册信息更正。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注册信息更正每年集中受理,考生在上、下半年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期间提交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向毕业证申领时所在地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注册信息更正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一代身份证正常升位仅尾号错为“0”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注册信息更正申请表》;
(三)考生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原件;
(四)考生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证号处按手印)。
二、办理毕业证书时使用其他证件注册,现需更换为居民身份证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注册信息修改申请表》;
(三)考生当初报名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件;
(四)考生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原件;
(五)考生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证号处按手印)。
三、因技术原因造成错误或当年因技术原因无法录入、录入错误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注册信息更正申请表》;
(三)考生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原件;
(四)考生考籍所在地级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60天内)制式双身份证号同属一人的户籍证明原件;
(六)考生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证号处按手印)。
四、2001年以前(含2001年)毕业的考生,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上信息有误的,不予更正。
第四十二条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信息完全一致后,将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经审核人签字后与其他原始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考生)凡在注册信息更正申请中,有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取消已取得的相应资格,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在籍信息修改
第四十四条 现属于未毕业考生。报考时使用15位身份证号码,现需要正常升位至18位号码的;报名时使用其他证件报考的;当年报考时因技术原因无法录入、录入错误的。可提出在籍信息修改。
第四十五条 在籍考生基本信息修改每年集中受理,考生在上、下半年自学考试报名期间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向考籍所在地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详见附件四)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代身份证正常升位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
(三)考生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生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证号处按手印)。
二、报名时使用其他证件报考,现需更换为居民身份证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
(三)考生当初报名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件;
(四)考生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证号处按手印)。
三、姓名错误需要更正的(仅限于曾用名、同音字、形近字)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60天内)制式的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原件(需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四)考生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证号处按手印)。
四、因技术原因造成错误或当年因技术原因无法录入、录入错误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
(三)考生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证号处按手印);
(四)考生考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原件。
五、2003年以前两个及以上准考证号码合并的
(一)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生所有原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课程合格成绩单或试卷原件;
(三)如出现两个及以上准考证上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且不属于正常升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60天内)制式双身份证号同属一人的户籍证明原件;
(四)考生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在姓名和身份证号处按手印)。
第四十六条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信息完全一致后,将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经审核人签字后与其他原始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考生)凡在在籍信息修改申请中,有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取消已取得的相应资格,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级及以下考试机构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中有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解释。